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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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暐盛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暐盛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暐盛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於民國110年4月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110年5月10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9年5月18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1月5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4月(共3罪)、1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12月15日確定。因認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藍暐盛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於110年5月10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自110年5月10日起至112年5月9日止,下稱前案);又受刑人於前案緩刑前之109年5月18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年4月(共3罪)、1年6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110年12月15日確定(下稱後案),嗣經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1年2月22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22日屏檢介莊111執聲84字第1119006582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憑。準此,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後案,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經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該當依法應撤銷緩刑宣告之要件,是以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祥玉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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