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93號聲明人 周坤山
周淑玲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紀義忠 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本件聲明人周坤山之部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周淑玲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周耀賢 (下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被繼承人周耀賢(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巷00號)於110年11月25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無配偶及子女,聲明人周坤山及周淑玲 主張渠 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其中聲明人周坤山為被繼承人之父親,而本件被繼承人並無配偶及子女,是以聲明人周坤山為次順序之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惟查,被繼承人尚有母親即 周吉尼 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復查無其喪失繼承權之情事,此亦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清單在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有上開先順序繼承人周吉尼尚未聲明拋棄繼承,則聲明人周淑玲既為被繼承人之胞姐,依法即尚未取得繼承權,是伊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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