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昱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1276、1058號、110年度聲沒字第237、27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昱勝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1058、1059、1276、2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㈠被告羅昱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0
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0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1058、1059、1276、21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
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萬丹分駐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屏警分偵字第10833611400號卷第27至28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㈣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含包裝袋1只,毛重分別為0
.23公克;0.24公克),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園分駐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份、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2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新園分駐所偵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各1份、檢驗照片2張在卷可佐(分見 東警 分偵字第10931877700號卷第29至33頁、第59頁;屏警分偵字第10933598000號卷第53頁、第61頁、第83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編號4所示之物,經警以甲基安非他命/
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簡易快速篩檢試劑結果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各2份、檢驗照片2張在卷可佐(屏警分偵字第10933598000號卷第55至57頁、第63至65頁、第83至85頁),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玻璃球吸食器1個110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3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1276號)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含袋毛重0.24公克。(110年度毒偵字第1058號)4玻璃球吸食器2支110年度毒偵字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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