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8號聲請人 黃洪阿準 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 黃慶陽黃朝勇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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