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原告 胡仲凱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被告 胡鍾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4段112巷15號3樓,有戶籍謄本為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併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