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範圍,但仍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期徒刑3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03月23日│96年0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951號│96年度偵字第139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4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09月06日│97年01月0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471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29日│97年01月08日││││(撤回上訴)││├─┴──────┼──────────┼──────────┤│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6年度執字第3380號│97年度執字第530號│└────────┴──────────┴──────────┘┌────────┬──────────┬──────────┐│編號│3│4│├────────┼──────────┼──────────┤│罪名│寄藏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6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03月06日│96年09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398號│96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96年度易字第76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01月08日│96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224號│96年度易字第7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01月08日│97年03月12日│││││(撤回上訴)│├─┴──────┼──────────┼──────────┤│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530號│97年度執字第1144號│└────────┴──────────┴──────────┘┌────────┬─────────────┐│編號│5│├────────┼─────────────┤│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犯罪日期│96年09月24日至96年0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22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78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05月20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378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08月14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7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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