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原告申○○
亥○○戌○○辛○○丙○○庚○○丁○○甲○○C○○酉○○宙○○午○○癸○○己○○天○○玄○○巳○○卯○○壬○○地○○丑○○乙○○未○○辰○○宇○○黃○○A○○戊○○B○○訴訟代理人 張仁懷 律師被告統亞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寅○○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申○○新台幣參拾壹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亥○○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戌○○新台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辛○○新台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庚○○新台幣參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台幣參萬玖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C○○新台幣叁萬壹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酉○○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宙○○新台幣貳拾萬壹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午○○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癸○○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天○○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玄○○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巳○○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卯○○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壬○○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地○○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丑○○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未○○新台幣壹拾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B○○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辰○○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宇○○敏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黃○○新台幣陸萬柒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叁拾萬零柒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戊○○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申○○以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元,原告亥○○以新台幣貳萬元,原告戌○○以新台幣壹萬元,原告辛○○以新台幣肆萬元,原告丙○○以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原告庚○○以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原告丁○○以新台幣壹萬叁仟元,原告甲○○以新台幣陸萬元,原告C○○以新台幣壹萬元,原告酉○○以新台幣陸萬元,原告宙○○以新台幣陸萬陸仟元,原告午○○以新台幣伍萬肆仟元,原告癸○○以新台幣叁萬伍仟元,原告己○○以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原告天○○以新台幣貳萬元,原告玄○○以新台幣伍萬貳仟元,原告巳○○以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元,原告卯○○以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元,原告壬○○以新台幣柒萬肆仟元,原告地○○以新台幣捌萬貳仟元,原告丑○○以新台幣伍萬叁仟元,原告乙○○以新台幣伍萬壹仟元,原告未○○以新台幣叁萬肆仟元,原告B○○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原告辰○○以新台幣肆萬玖仟元,原告宇○○以新台幣肆萬柒仟元,原告 顏英緞 以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元,原告A○○以新台幣壹拾萬零叁仟元,原告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原告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原告等二十九人原均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特別助理等職務,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被告以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而栽員為由,將原告等同時遣散,並依原告等之平均工資、服務年資及預告期間工資等製成資遣通知單分別委給原告等以為領取資遣費用之憑據(資遣通知單及退休金給付通知書等如證物)。
(二)原告等遭被告資遣後,被告並未一次如數給付全部資遣費,僅個別給付部分金額,餘額則迄今未行給付,其明細詳如附表,為此狀請鈞院明鑒,賜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證據:提出資遣通知單二十九紙、勞工退休金通知單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對於原告之請求表示認諾。
二、陳述略以:對於原告之請求金額無意見,惟目前這些錢無法給付,要跟其他的債權一起處理,只要公司撐得過去,一定優先給付給員工。
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申○○、丙○○、C○○、玄○○、卯○○、未○○、A○○依序為三十一萬三千零八十一元、七萬八千一百七十六元、二萬一千三百四十六元、一十五萬七千二百一十元、一十四萬八千三百四十八元、一十萬五千一百二十元、二十九萬一千二百三十四元,嗣於訴訟進行中更正請求金額依序為三十一萬三千七百八十一元、七萬八千四百四十六元、三萬一千三百四十六元、十五萬七千二百零九元、十四萬六千三百四十八元、一十萬二千五百二十元、三十萬七千五百四十八元,核與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等二十九人原均受僱於被告,分別擔任特別助理等職務,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被告以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而栽員為由,將原告等同時遣散,並依原告等之平均工資、服務年資及預告期間工資等製成資遣通知單分別委給原告等以為領取資遣費用之憑據,原告等遭被告資遣後,被告並未一次如數給付全部資遣費,僅個別給付部分金額,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餘額迄今未行給付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資遣費通知書為證,並為被告所認諾,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業經被告認諾如上,從而,原告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未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更正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杭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