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家庭暴力防制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罪,前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宣告緩刑二年確定在案。茲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保護令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璧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