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四三號
原告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路五段八?
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