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原告己○○原告戊○○原告 陳木哖 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右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肅毅 律師被告庚○○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戊○○部份應提出繳交保費十六萬六千元之證據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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