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二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被告南福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南福實業有限公司、丙○○、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南福實業有限公司、丙○○、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