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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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告 王銘聖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海英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5年5月2日以「風扇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1438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參加人於101年2月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認該更正本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第64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准予更正,本案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併請原告就該更正本表示意見,亦請參加人答辯。案經被告審查,於101年8月7日以(101)智專三(二)04024字第101207943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於102年3月12日以經訴字第1020609392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如琪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君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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