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 鄧美美 (即 鄧國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53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3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康翠真┌──────────────────────────┐│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80│├──┼──────────┼──────┼──┼──┤│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94│├──┼──────────┼──────┼──┼──┤│0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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