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8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原債權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廖國男 於民國(下同)92年3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3月11日起至122年3月1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廖國男於①92年3月11日、②③92年3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20,000元、②2,000,000元、③400,000元,詎自①94年8月11日、②③98年7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32,370元、②1,478,662元、③307,66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易貸金小額貸款申請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授信增補契約書、繳款明細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0月20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8年10月21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5年1月6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社東││195-2│建│86.04│全部│││0│││││││││││1││││││││││├─┼───┼────┼───┼───┼────────┼─┼──────┼───────┼───────────────┤│0│雲林縣│西螺鎮│社東││196│建│135.84│8分之1│││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7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122○○○鎮○○段19│雲林縣西螺鎮福│2層加強磚造│一層76.30│152.││全部│││0││5-2地號│來路138號││二層76.30│60│││││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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