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鄭家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和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家和(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7款」,應予更正)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另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一、二疏漏之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附表一、二),且附表一、二各該罪之犯罪時間分別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一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2曾經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復考量受刑人對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請法院依法裁定即可等語(參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拘役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潘長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一:受刑人鄭家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02/08
112/03/20
111/12/0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9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2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4號
112年度簡字第23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839號
判決日期
112/05/02
112/06/05
112/08/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4號
112年度簡字第2367號
112年度簡字第28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3
112/07/20
112/09/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6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320號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2聲2930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月。(112執更3242)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12/1013時3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1/12/0115時50分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112/06/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4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575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9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3號
112年度簡字第541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95號
判決日期
112/10/20
112/12/21
113/01/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973號
112年度簡字第541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1/24
113/01/24
113/02/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8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7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63號
(113執助1590)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3/15
111/01/13
112/04/0723時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7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59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9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6號
判決日期
113/01/29
113/01/23
113/04/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7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3604號
113年度簡字第15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3/15
113/03/27
113/06/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4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051號
編號
10
11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06/10
111/05/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537、653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9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1356號
判決日期
113/05/21
113/05/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098號
113年度簡字第13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6/21
113/06/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9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52號
附表二:受刑人鄭家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6月24日
111年5月間某時至111年7月8日
112年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5、7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67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8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07號
112年度簡字第3138號
判決日期
112/05/02
112/05/29
112/08/2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07號
112年度簡字第313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6/13
112/07/18
112/11/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9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7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826號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12年聲字第2930號裁定合併執行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2執更3243)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拘役1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8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簡字第5261號
判決日期
112/11/22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簡字第526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2/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