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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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9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陳田文
陳田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雷濬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王本源法官賴惠慈法官蕭胤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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