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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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原告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色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 律師
葉韋佳 律師被告眾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知本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1,948,5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986,01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用3,640元,尚應繳納2,98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曉萱附表建物坐落地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面積(平方公尺)本筆土地公告現值桃園區東國段546地號111,654元3,331.26371,948,504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