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71號聲明人 蘇豐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蘇豐華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其在第三審之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請求重審,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洪兆隆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忠義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