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鴻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742號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鴻圻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6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2年7月8日起至104年7月7日止,已履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9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鎮○○○道路旁,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104年9月16日上午5時30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毒品嗎啡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05年2月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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