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嘉小字第4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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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49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江俊億
被   告  何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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