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莊秀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長竑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長竑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6萬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