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俊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圓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
費,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㈠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備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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