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昕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連發 即信發電器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
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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