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3,755元,不滿
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