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892號
原 告 甲○○
邊搭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
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