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5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7年7月2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731067400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加暴行於人,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7月21日9時30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門口前。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乘陳前總統 水扁 先生至本院出庭,坐
車到達下車步行準備進入本院之際,故意用右腳踹向陳前
總統水扁先生之臀部。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警員 紀力維 之偵查報告。
(三)現場蒐證光碟一片及照片三張。
(四)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文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