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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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381號
原 告 辛○○
原 告 壬○○
共 同 徐承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兼上四人之 戊○○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D部分面積○‧九四地上物拆除」記
載,應更正為「D部分面積○‧九四平方公尺地上物拆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