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5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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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3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停止使用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
用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4條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4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4條: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未經許可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