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229號
原   告 強生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鄉○○路○○○○號3樓,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債務清償地在本院轄區,並未提出證據資
料供本院斟酌,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王依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