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2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關於99年度家全字第21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對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案號:本院99年度家全字第21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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