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8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志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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