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以99年度偵字第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空氣槍1枝(送鑑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月1日刑鑑字第0990017478號槍彈鑑定書鑑定認具有殺傷力,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誤載為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
1項所列之槍砲、彈藥(均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以99年度偵字第11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屬實。次查,本件扣案之空氣槍1枝,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其單位面積動能為每平方公尺32焦耳,已超過該局對活豬進行射擊測試結果,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尺24焦耳時,即足以射入豬隻皮肉層之標準,認具有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9年3月1日刑鑑字第0990017478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堪認扣案之空氣槍1枝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核屬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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