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文婷 律師(即 任愛娟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鄭文婷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任愛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①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