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2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