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512號聲請人乙○○
甲○○上二人非訟代理人 陳俊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顧誠、丁○○、戊○○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票號:AD0000000)之正反面清晰影本及退票理由單(票號:AD0000000、AD0000000)。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繼承人 袁秀蘭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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