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其陽呂加明代 理人 何紫瀅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戶籍地址非臺南市,請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如電信費帳寄地址或租賃契約)。
二、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新版為淡藍色)「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9年1月5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六、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債權轉讓資訊-授信(含現金卡放款)】項下尚有債權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說明是否有漏報債權人?如有,請說明目前債權人及債務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固主張於本院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5號已繳納聲請費,惟就調解不成立之緣由,全然未有任何說明,難認已盡據實說明義務,請聲請人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八、聲請人稱目前為臨時工,幫忙夜市擺攤,請說明目前於何處擺攤?受雇於何人?雇主之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攤位照片、名片、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等)。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十、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聲請人說明受撫養人 廖明月 是否即為聲請人戶籍資料母親姓名欄之「 廖秀蓮 」,並請說明陳報不一致之原因。
㈡請提出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
㈢請提出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㈣請提出受扶養人(即債務人之母)之全部子女之姓名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戶政機關申請),並提出親屬系統表。
㈤請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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