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親民啟能教養院代表人 周本錡 上列原告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周本錡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長)」,並應附具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2│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徐耀昌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3│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所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4│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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