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1號原告百揚交通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德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劉德芳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2│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訴訟標的: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新竹區交通事件裁決所104年2月3日竹監苗│││字第54-Q00000000號」,被告機關名稱顯然有誤,應│││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4年2月3│││日竹監苗字第54-Q00000000號」。│├──┼───────────────────────┤│3│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重新審查或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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