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421號
原   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原   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被   告 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8,000元(原告
固聲明請求101萬6,000元,惟其中50萬8,000元係違約金之附
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3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附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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