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銀財
代 理 人  徐婉蘭 律師
相 對 人  王滋林 即新如春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04年度士勞調
字第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申請法律
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
入戶卡、上開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專用委任狀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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