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壢小字第9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呂三元
被   告  杜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
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肆拾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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