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鳳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溫鳳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查明債務人之姓名究為「溫」鳳英(支付命令聲請書上所載)抑或「温」鳳英(債權人提出之申請書上所載),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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