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和寬 即 潘賢忠 等間聲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 王某 應就坐落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及889建號建物,於民國101年
6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相對人潘和寬即潘賢忠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
位辦理。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
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