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賢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1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賢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642號
被告 林賢昱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賢昱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晚上7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北
興路某薑母鴨店內飲用酒類後,仍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狀態,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
駛於道路,嗣於晚上9時15分許,途經新竹縣竹東鎮北興路
與仁愛路口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1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賢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佐,是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檢察官陳韻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楊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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