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鄧金蓮
相 對 人 洪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南小補
字第1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伊之配偶於民國106年5月5
日發生性行為後,二人仍陸續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並於
106年6月24日及同月30日共同出遊及發生性行為,一再破
壞伊之婚姻,故已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其精神上所受之損害
新臺幣10萬元。惟伊為中低收入戶,次女為中度視障,並有
84歲公公需扶養,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伊對相對人所
提起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
、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聲請訴訟救助
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
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同法第10
9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市東區中低收入
戶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見本院107年度南
司小調字第2464號卷宗),以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明
聲請人於前案已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經本院准予訴訟
救助之情事,亦有本院107年度南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影本
可資參考,堪認其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形。又
審閱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證資料
(即107年度南司小調字第2464號,現已改分108年度南小
補字第13號),認依其所主張之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亦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其依前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