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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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士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士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適用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號
被告陳士銘男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巷○○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陳士銘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晚上9時許起,在新竹縣○○鎮○
○路○巷○○號2樓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逾每公
升0.25毫克,仍於同日晚上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重型機車上路,行至新竹縣竹北市○○路與光明六路交岔
路口時為警攔檢,並於107年6月16日凌晨0時59分許,當場
測試其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33毫克。案經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陳士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酒精濃度測定0.33MG/L數據紙1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
北分局竹北派出所警員 陳頤 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檢察官陳玉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