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12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張瑋仁
被 告 紀尚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40元
合計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