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小字第3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3148號

原告 謝麗萍

被告 張家森 (原名 張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5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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