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簡字第8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郝正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洪明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