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3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男29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選任辯護人甲○○律師選任辯護人丙○○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刑法第27
1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具殺傷力之槍枝扣案,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3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94年3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94年5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郭瓊徽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慧君